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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办法
责编: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6-07-22   

局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84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司法局推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办法》,明确随机抽查工作“一单、两库、一细则”具体内容。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司法局
                       2016年7月22日 

 
大连市司法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行使行政权力清单所列的各项行政监督检查权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局法制处负责行政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组织协调、信息管理上报和发布工作。局机关具有行政监督检查权限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相关配套制度。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编制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编制全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及大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
  
  第五条 编制本局行政监督检查的事项清单。逐项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合理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照上级要求,随机抽查的比例应为列入检查计划数的50%,到2017年年底前应做到检查全覆盖。2018年开始,要在每年一月份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比例和频次应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情况和法律服务行业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局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检查计划和随机抽查情况报局法制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建立行政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机制。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前,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形成当次随机抽查的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可邀请行业协会代表、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监督员等参与监督检查。
  对因日常投诉举报或行业协会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各业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不受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

  第八条  运用电子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过程公开。执法人员检查时需佩戴电子执法记录仪并将数据妥善保存,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各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法检查档案本,对每次执法检查的性质、对象、时间地点、工作人员、执法过程等进行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 建立抽查通报制度。检查组在本次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随机抽查情况通报报局法制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相应的业务部门查处。业务部门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后,查处结果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处罚的,依法移交案件。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应依法建立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诚信档案,并根据市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制作相关信用信息,提交法制处在门户网站信用公示、信用监管专栏及时发布。
  
  第十一条 建立随机抽查通报与诚信档案、信用信息管理相衔接机制。各责任部门应根据历次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更新监管行业的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整改回访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跟踪回访、督促整改。
  对于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警示信息提交公布。经处罚仍不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机构,在下一次的行政监督检查中可直接列为检查对象,不受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奖励权的业务部门,在对法律服务机构或个人表彰奖励工作中,应当将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记录作为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推进本部门随机抽查与市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依法依规推送信用信息,并配合其他职能部门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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